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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志愿者后没服务有什么后果?

来源:学车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志愿者可以不办志愿者证,但志愿者最好是在相关机构办理志愿者证。有证在外面也可以更好的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志愿服务条例》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的;无故不完成的,应给予批评,两次批评而不改正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法律依据;《青年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对按时完成服务的青年志愿者,院团委给予表扬并推荐其参加志愿者评优。无故不完成的,应给予批评,两次批评而不改正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对提供其他服务的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或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核实与考核,其结果记入《志愿者登记表》。志愿者参与活动情况、服务效果反馈、业绩证明、等事项由志愿者所属的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进行记载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青年志愿者服务登记册》。

第3种观点: 可能构成违约。你们之间形成的是口头的无名合同法律关系,可以参考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这种提供志愿者服务可以看做是一种负有道德义务的赠与,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志愿者可以不办志愿者证,但志愿者最好是在相关机构办理志愿者证。有证在外面也可以更好的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志愿服务条例》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每名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法律依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八条 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志愿者可以不办志愿者证,但志愿者最好是在相关机构办理志愿者证。有证在外面也可以更好的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志愿服务条例》 第七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使用志愿服务标志。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每名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法律依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八条 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参加志愿者可以不去,原因是志愿者从事公益活动的,形成的并不是雇佣活动,志愿者的活动是自愿、自发的,并不是受雇于雇主;因此不去没有什么后果;但是志愿者通过参与志愿服务,自己的能力得到提高,同时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在志愿活动中无处不体现着“进步”的精神,正是这一精神使人们甘心付出,追求社会和谐之境。志愿者是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参加相关团体,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在非本职职责范围内,合理运用社会现有的资源,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为帮助有一定需要的人士,开展力所能及的、切合实际的,具一定专业性、技能性、长期性服务活动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啥后果,只不过说是在志愿协会里面除名,其实除不除名只要服务总队还给你参加活动,照样可以参加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每名注册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法律依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八条 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啥后果,只不过说是在志愿协会里面除名,其实除不除名只要服务总队还给你参加活动,照样可以参加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啥后果,只不过说是在志愿协会里面除名,其实除不除名只要服务总队还给你参加活动,照样可以参加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啥后果,只不过说是在志愿协会里面除名,其实除不除名只要服务总队还给你参加活动,照样可以参加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3种观点: 没啥后果,只不过说是在志愿协会里面除名,其实除不除名只要服务总队还给你参加活动,照样可以参加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第五条 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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