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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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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寻衅滋事是指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袭人、横霸、在公共场所大肆寻衅滋事等。

2、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一定程度,并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权利进行刑事处罚的犯罪。

另外,根据两种犯罪的行为特点,故意伤害罪一般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违法行为,对特定的人造成身体伤害。然而,寻衅滋事的对象并不具体。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的犯罪分子往往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从结果来看,故意伤害罪是由对他人身体的严重损害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对他人身体的严重损害。

在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是一种随意性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即在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具有流氓的动机,并在此动机的支配下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次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是区别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

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特定,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而寻衅滋事往往对对方的人是见一个打一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只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计后果,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在起因上、对象上、殴打的手段上都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而故意伤害罪则无此随意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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