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真迹误认为假货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是一种重大误解,行为人可以请求或仲裁机构撤销。一般来说,重大误解包括对合同性质、对方、标的物质量、价格或报酬的误解、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的误解。除误解上述情况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一般不应作为重大误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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