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企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是董事长,因为董事长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所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就是安全的负责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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